法院协助对民间借贷利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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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2019年4月1日起原州区法院将实行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 |
近日,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1日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2018年共受理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55件,申请标的额2.148亿元,执行到位金额7379.43万元。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也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征收税款进行联合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程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涉税事项告知书》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收,再凭税收完税凭证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若案件当事人拒绝缴纳税费,则由法院强制代扣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
内容二:彭阳县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
为了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联合管控,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一、征收对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取得利息收入的当事人。
二、适用税种、税率、法律依据
税种: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操作程序
彭阳县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彭阳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再凭完税凭证到彭阳县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对不配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彭阳县人民法院将代扣代缴。
四、工作要求
1.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双方应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工作对接。
3.彭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按规定予以征收。
4.双方在办理该项工作中,应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宣传工作。
五、其他事项
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三:彬州法院重磅:涉案利息收入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
2018年11月27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举行。彬州市副市长尚小刚出席签字仪式,彬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卢玎及部分法官干警、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局长侯启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签字仪式。
该涉税协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自2018年12月1日以后在彬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符合个税征收规定的,将按照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个税!该院院长卢玎、市税务局局长侯启江在协作备忘录签字,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吴振华代表法院现场接授税务机关授权的《委托代征证书》。彬州市人民法院在咸阳地区率先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大力提升了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尤其受经济形势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飞速增长。2017年至2018年10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类诉讼案件446件,诉讼总标的8159万元,进入执行程序411件,执行总标的1.2356亿元,执行标的相当一部分为借款产生的利息,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难以辨别,同时体现出利润大、数字大,并且脱离监管,极具隐蔽性,因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量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造成了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对诉讼、执行案件办理中涉税问题有效管控,彬州市人民法院会同市税务局,决定在案件办理中依法协助征收利息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监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此举将对规范该地区民间借贷行为,整顿借贷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该院与市税务局针对相关法律规定,在备忘录签署前,多次组织税收征管部门和专业法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协助个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征缴方式、工作衔接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18年11月27日,正式签署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同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将备忘录印发至各相关单位部门,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切实得到有效执行,该备忘录从涉案税收协作的范围、税收协作的形式及涉税信息传递、税收协助等各方面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说明,体现了合法性、公开性及可操作性。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吴振华、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局长侯启江在现场对备忘录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针对该院主动促成该备忘录的签署,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全力配合、大力支持,开辟了涉案个税缴纳绿色通道,对法院涉案个税征收安排专人办理。该院与税务机关案件涉税备忘录的签署,对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工作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切实提升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对整个国家税收工作将产生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内容四:首笔个税征收款上缴国库 |
2017年9月18日上午,一起经济纠纷案的申请人张某,在收到泗县法院民间借贷个税征收通知单后,在县地税局通过快速缴税绿色窗口成功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这是自9月14日签署《泗县法院、泗县地税局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以来,在泗县法院办理的首个个人所得税征收案件,首笔个税顺利上缴国库。
去年四月,泗县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赵某、周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在履行第二期执行款时,被执行人杨某支付利息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申请人张某以“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需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即2000元。于是该院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向张某下发了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告知其缴纳个税后凭借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执行款。这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于是首笔个税2000元顺利上缴国库。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预计将占到总执行案件的70%。民间借贷一般暗箱操作,且高利贷居多,利润大,数字大,又脱离国家监管,极具隐蔽性,由此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为加强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管控,今年该院主动联系泗县地税局,决定在法院执行给付阶段协助征收民间借贷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泗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税的有关规定,9月14日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在该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具体操作方法为:该院在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将通知当事人先行到地税主管机关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凭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对不配合缴纳个税的,该院将代扣代缴。
明税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的法规规定,民间借贷中所获利息也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税的。
本文来源于各地法院、税务局网站。